关于申报双软评估业务的企业尽快在系统中更新税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2 阅读次数 14431 次

各有关单位: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的要求,自7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购买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为保障各单位权益,敬请各单位于720日前登录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在线申报系统http://www.jss.org.cn/中录入本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三证”合一前)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后)。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将于720日后按“在线申报系统”中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具已汇款单位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