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5-29 阅读次数 15618 次

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JSS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江苏省内与计算机软件研发、生产、销售、应用、服务等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自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接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加强行业与政府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并组织国内、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促进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发挥软件产业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为实现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高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服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

(三)开展我省软件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工作,加强行业内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组织与开展有益于软件产业发展的活动。

(四)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相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国际相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江苏软件产业国际化。

(五)编辑出版协会简报等信息资料。

(六)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或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单位会员主要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与软件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四)个人会员是在软件行业有一定专长,或对我省软件行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个人。

第十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符合第九条的单位或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五)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 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心支持本行业发展;

(二)热心为本协会服务;

(三)在行业内代表产业发展的方向,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8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8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理事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并负责协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批准会员的吸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各方捐赠或政府资助;

(三) 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